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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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221号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蒋常红、邓新合: 关于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常红、邓新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根据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6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解除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617551元的冻结;2021年3月10日解除案外人胡秀凤名下位于不动产权的查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6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