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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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1执恢6号 郑红燕、史绍贤、蓝健春、蓝敏珊: 申请执行人郑红燕与被执行人蓝健春、史绍贤、蓝敏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92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61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红燕同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桂092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