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251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750元、护理费9225.62元、误工费22141.48元、残疾赔偿金80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00元,总计178184.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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