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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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6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 二、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中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22777.22元; 三、山西省太谷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1388.61元; 四、山西省太谷县化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0694.3元; 五、太谷县金永翔广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5041.46元(已减去已付的11000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4元,合计41088元,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中供电公司负担3288元,山西省太谷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1644元,太谷县金永翔广告部负担1232元,由太谷县化肥厂负担822元,由***负担341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