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6民初19号 原告***,男,生于1982年5月19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9日,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经他人介绍,2019年被告在东乡县大树乡大树村南阳洼修建新农村,从原告处以赊欠方式多次购买砖、沙子、水泥、炉渣等,经新农村工程完工后,双方经核算,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被告余2020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该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未支付至今。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砖、沙子、水泥、炉渣款等费用892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货款及运输费等89260元,于2021年6月30前给付***货款及运输费40000元;余额4926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东 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 人民陪审员 唐淑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