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6民初171号 原告***,男,东乡族。 被告***,男,东乡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后偿还1900元,余款18100元一直未还。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1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为18100元,原告自愿免去8100元; 二、剩余借款10000元,被告***于2021年4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26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忠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艳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