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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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224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出生,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本案执行款30000元约定分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裁定终结(2019)甘122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21年1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经询问,被执行人***当庭将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全部付清。同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因其人在外地,本院通过一案一账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款后通过微信予以确认,并委托巩玉兵到庭领取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靳从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记员 王武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