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224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出生,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督12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430元、支付令申请费37元、申请执行费86元。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本案执行费86元当庭付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裁定终结(2017)甘1224民督12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向申请执行人***执行1500元后,至今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给付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0930元、支付令申请费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当庭履行本案执行款项的给付义务。经询问,被执行人***当庭将本案执行款项10967元付清。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劳务费10930元及支付令申请费37元领取手续,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靳从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记员 王武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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