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案由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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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52号 党大谋、何东顺、何苗苗: 申请执行人党大谋与被执行人何东顺、何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东顺、何苗苗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党大谋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东顺、何苗苗履行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95元。本院同日受理。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何东顺履行案款共计8000元(已自行履行),剩余案款申请人党大谋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95元被执行人何东顺、何苗苗在(2020)陕0526执88号案件中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何东顺、何苗苗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