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790000股股份、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490490股股份、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620000股股份,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兴铭朗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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