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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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湘0405执保39号 颜建胜、冯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建胜与被申请人冯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1)湘0405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03月10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凌伟秀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如意里35号东三角二期E栋综合楼1903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03月10日起至2024年03月09日止);2021年03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冯亮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299-301号503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03月10日起至2024年03月09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