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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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80,000元(含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0,316.37元,伤残赔偿金(37,342元×20年×73%-80,000元)465,193.20元,伙食补助费(89天×50元)4,450元,误工费(351天×102.21元)35,875.71元,护理费(72天×2人×144.40元+17天×144.40元)23,248.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年×26448元×2人÷4人×73%)48,267.60元,交通费500元,颅骨修补费用35,000元,鉴定费2,440元,部分护理依赖(52,707元×10年×30%)158,121元,合计943,412.28元中的50%,即471,706.14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