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河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河支行借款本金149,011.49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9,011.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8%从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元,减半收取1,6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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