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费26053.80元及电费419385.92元,同时从2019年4月22日起,以上述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2.00元,由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