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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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及砂石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告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