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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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177471.86元及利息(利息从垫付贷款之日(即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405000元。 三、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以32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款项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四、如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依法拍卖、变卖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抵押的登记编号055803112016090的财产(安普评估字【2016】第173号所评资产抵押物品清单)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上述权利之外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获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工资范围内对上述权利之外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获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化、***、***承担责任后可向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96元,减半收取16298元,由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