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 上海三凡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给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779860元及利息(以220656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以1573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就以上款项中的2192811.95元及利息(以619511.9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以1573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79元,由***、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342元,由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85.5元,由***、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171元,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6085.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