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29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洪建,行长。 住所地:唐山市路**翔云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震宁 审判员徐亚茹 人民陪审员柏建飞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然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