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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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彭娜娜医疗费4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彭娜娜丧葬费508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76747元、交通费2000元、拖车费500元、误工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211781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彭娜娜死亡赔偿金89754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腾达恒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彭娜娜死亡赔偿金138799元; 五、驳回贾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7元,由贾某2负担628元(已交纳);由北京腾达恒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