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81民初178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415268192,住***。

法定代表人:伍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有质量问题的内胎口皮款:14900元,赔偿原告因质量问题赔偿给客户的损失款:19850元,合计347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自2013年开始,京宇公司陆续将内胎和口皮发到霍林郭勒市***处,***与京宇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持续了近五年的时间,但是京宇公司于2015年发给***的货物有一部分货物内胎和口皮均有质量问题,这部分货款为14900元,在此期间客户谢广书在***处购买内胎和口皮发生质量问题,由于谢广书当时在***处是赊账购买,所以最后谢广书未给付***货款19850元,因京宇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现因多次与京宇公司协商未果,***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庭支持***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向本院提供的现有证据,(2018)冀0229民初1038号判决书已经生效,在玉田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反诉诉请为:1.令京宇公司赔偿***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赔偿给客户的损失19850元;2.令京宇公司退还有质量问题的内胎口皮款14900元;3.驳回京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在本院发起的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致,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实质上的新证据。此外,在本院的诉讼过程中,***提出就涉案内胎口皮进行质量鉴定,但其在玉田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鉴定,且对(2018)冀0229民初1038号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并未提出上诉,对判决结果予以接受,故本院综合考量之下认为,本案系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3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治茹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白苏雅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