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1443.45元,共计31443.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和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1428元,共计114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89元、保全费4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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