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登记买受人为***的坐落于长春市乾安路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xx号房,所在层数xx,房间号xx,合同编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若确需处分,须经本院许可,并将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2021)吉07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