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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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 二、***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1745.04元; 三、驳回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负担212元,由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负担424元,由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