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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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91民初85号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85号原告: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孙业华,总经理。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刘琦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