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91民初85号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85号原告: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孙业华,总经理。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市兴禾元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刘琦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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