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海城市巨远运输有限公司
海城市正骨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20739.84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内赔付原告***8672.08元。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68元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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