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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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屯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申请人***驾驶的×××号小型客车损坏修理费4000元,由申请人***全部承担。 二、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后当场履行,不再因此事故发生任何经济纠纷。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