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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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门县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20000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门县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工程款200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