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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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治伤医疗等费用3086元; 二、被告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告***治伤医疗等费用9907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双牌县麻江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原告***负担580元,被告***负担240元,被告湖南省双牌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