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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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376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37681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4月29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837681元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