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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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南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七百一十四元七角三分(¥269714.73),并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1元、评估费30000元,原告***承担4381元,被告***、黔南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