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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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68302.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以剩余借款本金68302.17元为基数,合并按年24%的标准,从2018年5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