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另行赔偿原告***541441.3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另行赔偿原告***197644.4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14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600元 上述一至四项判决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3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900元,合计4013元,由被告***负担2809元,由被告***负担1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