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11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60××××01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66××××89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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