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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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 平湖市曹桥街道隆源建材经营部 孝感勇伟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65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对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隆源建材经营部货款4103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为准)向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隆源建材经营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平湖市曹桥街道隆源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8.06元,减半收取计4054.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