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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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350元,合计6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象山县××街道××路××号××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9)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21276号)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