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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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999.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999.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与被告东海县龙峰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25元,由被告***与被告新沂市新联物资中转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25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东海县龙峰物流有限公司、***、新沂市新联物资中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