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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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蓝帕控制阀门(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323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114970元;2019年12月12日开始以16232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蓝帕控制阀门(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000元。 三、驳回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一建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安达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2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达公司负担4846元,一建公司负担24388元(一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安达公司243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一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