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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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为,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在其接收山东美晶集团财产范围内,对张玉喜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0293.62万元、罚息2078723.18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362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9元,由上诉人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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