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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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0857.31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本金160857.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