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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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8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孟庆辉,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新园,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郭猛,男,汉族,住***。 孟庆辉申请执行李新园、郭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豫1728民初211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被告郭猛、李新园共同偿还原告孟庆辉共计40000元人民币,2020年10月30日前二被告偿还原告孟庆辉8000元人民币,2020年11月30日前二被告偿还原告孟庆辉8000元人民币,2020年12月30日前二被告偿还原告孟庆辉8000元人民币,2021年1月30日前二被告偿还原告孟庆辉8000元人民币,2021年2月28日前二被告偿还原告孟庆辉8000元人民币。权利人孟庆辉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人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明下的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 2、被执行人李新园、郭猛无房产、无土地。 3、被执行人李新园、郭猛无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20)豫1728执1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新园、郭猛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孟庆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会 审判员 李蔚 审判员 袁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