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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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东方花园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北和平街支行 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东方花园支行借款本金31235.98元、利息14733.62元及逾期利息1480.86元; 二、被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沐嘉彤、***、***对被告***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