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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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