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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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涉及的贷款于2020年6月21日到期;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借款本金135,555.62元及截止2020年6月21日止的利息2,626.36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35,555.6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逾期未支付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及复利;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元通路268号(城市.绿洲)4幢1单元18楼1801号房屋(业务件号:2019021129F00007)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00元、公告费260.00元,以上共计1,79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