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102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提出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逾期不预交,则视为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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