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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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轮胎款99,89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9元(系减半收取)、反诉费1,42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