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畅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3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为328445.34元,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畅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畅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442元,由被告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畅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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