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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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701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2日为人民币134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2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5318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的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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