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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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701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2日为人民币134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2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5318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的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