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903执1600号

林月明、王钟浩、严安国:

申请执行人林月明与被执行人王钟浩、严安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浙0903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月明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钟浩归还代偿款202835.35元、严安国归还代偿款24445元,王钟浩承担案件受理费1857元、执行费3309元,严安国承担案件受理费2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安国向申请执行人林月明支付24445元,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224元。被执行人王钟浩向本院提出抵销林月明对其享有的债权202835.35元。经查,王钟浩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浙090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林月明归还代偿款581040.5元,执行案号为(2020)浙0903执469号,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在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下,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被执行人请求抵销,本院应当允许抵销。被执行人王钟浩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1857元、执行费3309元。鉴于双方债权债务202835.35元相互抵销,本院认为(2020)浙0903执1600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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