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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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962.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计1285.5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