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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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张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32,5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26日前的利息为229,266.71元,2018年1月30日起以33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以33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88元,由原告***负担7,370元,被告***、被告张玉华负担9,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